『這個理論會產生兩個推論。第一,拍賣妻子的成交價格應該要大於 0,因為這是購買離婚權利的價格。第二,當妻子合法擁有財產權後,拍賣妻子的需求會大幅的下降,到最後自然而然的消失。
事實上,基本上資料也支持著他們的看法。在 1730 年~1890 年之間最低的成交價格基本上都是正數,在全部 192 筆有紀載的販賣資料中,僅有 2 例價格為負。
另一方面,1870 年為英國女權進步的重要年份。在當時,英國通過了已婚婦女權利法案,該法案中確保了婦女可以在結婚後保有自己的財產。而資料也顯示,高達 90% 的妻子拍賣事件發生在 1870 年之前,隨著社會的變遷與女權的進步,拍賣妻子的習俗也自然而然的消失在歷史的舞台。』
有問題的法規就會衍生出對應的亂象。反觀台灣目前一堆為人詬病的亂象不也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存在一堆光怪陸離的問題嗎?
#利委豬公就是在講你們這些尸位素餐的傢伙